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3-09-27 作者:南昌律师

你好,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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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期限是一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保单。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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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一年。但是有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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