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3-11-20 作者:南昌律师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如下: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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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是,股东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除名的;股东依法转让其全部股权的;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全部股权的;公司因倒闭、破产等情形而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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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是,股东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除名的;股东依法转让其全部股权的;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全部股权的;公司因倒闭、破产等情形而办理注销登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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